2018年2月8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的《举报陈述书》,举报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存在大量违反广告法的内容。经核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互联网分别设立了官方网站、淘宝店、阿里巴巴店对其产品进行宣传销售。当事人在其官网页面使用文字“高山茶五大茶效保障-37年专注做好茶”、“茶叶100%零农残留”,对其产品质量进行宣传;在其淘宝店页面使用文字“有机茶园平均海拔1000米以上……具有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等功效”,对其产品功能进行宣传;在其阿里巴巴店页面使用文字“……是岳阳目前最大的名优茶出口加工企业”,对其产品销售状况进行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18年3月20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当事人于2015年开始,在互联网设立官方网站,宣传介绍其产品。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该网站进行网上巡查,发现该网站页面使用文字“茶叶100%零农残留”,对当事人产品质量进行宣传。经调查,当事人提供该公司生产的“红茶”的《检验报告》(湘检A2017-W12019),该报告标示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仅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红茶农残在允许范围内,但不能作为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茶叶100%零农残留的依据。
2、当事人于2015年开始,在互联网设立淘宝店,销售其产品。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该店网页进行网上巡查,发现该店页面使用文字“有机茶园平均海拔1000米以上……具有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等功效”,对当事人产品功能进行宣传。经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在淘宝店页面宣传公司产品具有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等功效并无依据。
3、当事人于2015年开始,在互联网设立阿里巴巴店,宣传、销售当事人的产品。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该店网页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该店页面使用文字“……是岳阳目前最大的名优茶出口加工企业”,对其产品销售状况进行宣传。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上述宣传文字并无事实依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在阿里巴巴店页面宣称当事人是岳阳目前最大的名优茶出口加工企业是公司的一种宣传方法。
经调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财务账目,无法核实网店经营额,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该公司在网页上进行上述宣传期间,网店经营额为960元,获取利润96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向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1、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2、违法经营数额不大,未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和影响;3、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经核实,当事人确有改正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对其商品的质量、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释法评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对其商品的质量、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链接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链接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
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
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