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经查,某公司(下称当事人)于2015年成立,以电话接单,送货上门,通过同城配送和生活平台,搭建社会便民服务体系,以及利用第三方服务平台订购配送。2017年11月与甲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由甲公司免费出具软件技术服务,帮助当事人成立微信公众号网络交易平台,甲公司免费出具软件技术服务是希望将来与当事人达成合作,并以技术入股,至今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尚未签订协议。网络交易平台于2018年4月10日正式上线测试,至调查时止,共有80户入网经营户,当事人都与入网经营户签订了《某公司便民服务平台内测商家运营合作协议》。2018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情况:①、“伏龙公社”经营鸡肉类;猪肉类;特色土特产;孔雀,价格150元/斤;野鸡,价格55元/斤,未公布资质证照。②、南国の店自制饮料、奶茶、咖啡未公布配方,也未公布资质证照;③、“天香楼石磨肠粉店”未公布资质证照,并在平台门店特色介绍“本店是传统石磨精细研磨出来的原材料,同时石磨的石头含有许多种矿物质与原生态的粮食天然混合为一体。纯正的原生态美味,品质上乘,口感爽滑,名副其实的营养,健康新鲜,绿色天然食品。郑重声明:本店绝不添加任何添加剂和味精。所有原材料均从乡下带来的原生态大米和纯正乡下传统木榨花生油。” ④、“平江映山红蔬菜批零”未在网络交易平台公示资质证照,并在平台门店特色标注“全城最便宜的蔬菜批零基地,县城范围内满40元免费送货上门!”。同时,当事人未对入网经营户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也未建立入网经营户档案,记录相关信息。(2018年5月8日,本局对“平江映山红蔬菜批零”发布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和当事人未建立入网经营户档案,记录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对入网经营户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三、释法评述
当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运营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第三方交易平台诚信体系不健全,网店信誉大打折扣。第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未严格履行登记审查义务。其中,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导致外卖平台频现“黑作坊”、“幽灵餐厅”等问题,第三方平台各项管理措施形同虚设,给餐饮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对当事人未履行登记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相关法律法规连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