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财办〔2017〕31号:平江县财政局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平江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人社局 2018-07-23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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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财政局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平江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劳动保障服务站:

根据《岳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岳财发〔2017〕2号)和中共平江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5〕1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平江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财政局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0日


平江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财发〔2017〕2号)和中共平江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5〕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平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它支出项目混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的扶持资金及从上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二)创新创业导师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三)高校(含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院,下同)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

(四)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补贴;

(五)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等主题活动经费;

(六)“双十资助”工程评选奖励;

(七)经县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载体扶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经营场所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每两年培育1个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含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示范创业实训基地、示范众创空间),并根据在孵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创业活动承办次数等情况,在综合评估后,按规模分两档,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示范创业实训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示范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四条及附件1。

(二)每两年在全县开展创新创业示范乡镇、社区(村)的评选活动活动,在全县范围内择优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4个示范乡镇、10个示范社区(村),分别给予5、2万元的奖补。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四条及附件2。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专家服务团队建设。建立创新创业导师专家服务团队,对创新创业导师专家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活动的,给予创新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每年由人社部门统计确定创新创业服务导师专家补贴总数并据实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从外地来本县指导服务的创新创业导师专家,可适当给予一定交通食宿费补贴,具体标准参照我县公务差旅费补助办法。

第九条  创新创业项目补贴。通过向社会征集、购买或引进等方式开发的创新创业项目,经创新创业导师专家库成员评估论证合格,并入选本地创新创业项目库的,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提供方给予1000元/个的创新创业项目补贴。申报创新创业项目补贴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原创性等特点,连锁加盟类项目除外。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创意市集等方式宣传和推介当地创新创业项目库中的创新创业项目或开展创新创业项目对接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据实从同级扶持资金中列支。具体申领审批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开办费补贴和经财政、人社部门共同批准的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其它支出。

(一)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下同)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我县范围内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10人(初创小微企业)或3人(个体工商户)以上的,可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四条及附件3。

(二)对于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进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创业,在开业满1年后能继续稳定经营的,按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两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开办费补贴。已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四条及附件4。

第十一条 对我县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的创新型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除广告、桑拿、网吧以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其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营业收入稳定上升,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距扶持资金申报日期在3年以内,带动就业10人(初创小微企业)或3人(个体工商户)以上的,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0元/户、5000元/户的一次性开办费、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已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申领审批流程见第十四条及附件5。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系列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并对在活动中择优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搭建创新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举办创客沙龙、创业论坛、创意市集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创新创业先进典型。

第十三条  实施 “双十资助工程”评选奖励。由县人社局、财政局与市场和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共同举办,从2017年起,连续五年实施“双十资助工程”,每两年根据公开评选结果,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户个体工商户和10个优质初创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和跟踪扶持。具体评选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场和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申报创新创业载体等以奖代补扶持资金、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创新型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扶持资金等,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每年6月份向县人社部门申请,县人社部门按照1:3的比例牵头组织相关创新创业导师专家依据评审资料,进行实地检查,择优拟定扶持对象,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人社局、财政局予以确定。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至扶持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法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完善财务核算制度。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和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自觉接受上级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县财政局、县人社局2016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平江县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平财社〔2016〕21号)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