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来源:岳阳市政府网 2013-05-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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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④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①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②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3、《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2)需报送的材料:

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a、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b、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②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a、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b、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a、原关闭破产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b、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a、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的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b、原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c、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a、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b、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c、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

(3)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5日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复审。县(市) 区劳动部门收到街道(乡镇)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花名册》及相应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统一格式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录入《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信息系统和过塑防伪并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5)审批。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县(市) 区劳动部门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花名册》及相应证明材料后,组织发证审核小组成员逐一审核审批,集中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6)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核并加盖钢印和防伪处理后,返回给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再返回给区县(市)劳动部门,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签发给申领者,并由领证者签名。同时,省劳动保障厅将所发证的有关信息在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