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2-2002598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22-08-01 16:08:30.0
  • 公开日期:2022-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殡葬秩序的通告》(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民政局 2022-08-0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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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殡葬秩序的通告》(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殡葬秩序的通告》(草案)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县民政局。同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平江县民政局办公室(平江县汉昌街道连云路329号,邮编:4145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殡葬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pjxmzj@163.com;电话:0730-6282639。

县民政局

2022年8月1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殡葬秩序的通告》(草案)

为积极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和整顿殡葬秩序,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新风、建设生态平江,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平江县殡葬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全县殡葬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乱埋乱葬

(一)整治乱埋乱葬。县域“三沿六区”(主干公路沿线、铁路沿线、主要河道沿线、县域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严禁新建墓地,对已建“活人墓”进行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和植被;对已葬墓,采取“拆、迁、埋、挡”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

(二)规范安葬行为。已建成公墓(骨灰堂)的乡镇(街道),其常住居民死亡后入公墓(骨灰堂)安葬。尚未完成公墓(骨灰堂)建设的乡镇一律规范安葬行为,不得推山砍树、硬化墓地、不得建超标豪华墓,倡导不留坟头、就地深埋和树葬、花葬、河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三)加强公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建造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禁止非法买卖土地用作墓地,各乡镇(街道)加大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力度,重点推进公益性骨灰堂建设。

二、全面整顿殡葬秩序

(一)禁止违规治丧活动。县城建成区和己建成乡镇殡仪服务场所集镇范围内,丧事一律进殡仪服务场所办理,禁止私设灵堂、占道搭棚、游街送葬等违规治丧活动。

(二)规范殡仪(治丧)行为。殡仪服务场所(殡仪馆)带头实行丧事简办,文明治丧;禁止放炮奏乐、搭台唱戏、打腰鼓请乐队等大操大办和违规殡葬行为;禁止在出殡途中鸣放气炮和抛洒冥纸、冥币。

(三)规范遗体接运服务。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城乡居民亡故后,丧属及医疗卫生等机构要及时与县殡仪馆(服务电话:0730-6236613)进行对接,统一由县殡仪馆安排殡仪专用车接运。

(五)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禁止无证照、污染环境、超标准生产经营墓碑。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违规殡葬活动。

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全县公职人员、党员要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人员的教育管理,公职人员和亲属死亡后带头执行火化。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级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将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红白理事会成员要带头示范,推行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祭祀。

凡享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保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一律凭火化证明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相关手续。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拒绝、阻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  月  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