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2-2002448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22-06-16 11:21:20.0
  • 公开日期:2022-06-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禁止未成年人在野外危险水域游泳、嬉水的通告》(草案)

来源:县教育局 2022-06-1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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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未成年人(含中小学生、幼儿)到各类水库、塘坝、渠道、河道、湖泊等不具备游泳、嬉水等活动所需安全条件,且存在较大危险性的水域游泳、嬉水。

2.学校及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重点教育孩子做到“七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在上下学的途中下溪、河等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家长在孩子外出前,确保“四知”:知去向、知同伴、知归时、知内容。

3.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所辖水库、塘坝、渠道、河道、湖泊等水域的管护和巡查,设置好水域管理责任牌和禁止游泳的警示牌,配备救生竿、救生绳、救生圈等救援设备,并负责本辖区内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

4.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有安全保障的水域主动开设游泳安全区域,配备救援力量和救援设施设备,为农村学生安全游泳创造条件;县文旅广体局要加强对全县游泳场馆的指导、监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游泳场所。

5、发现违反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下水游泳、嬉水和破坏防溺水责任牌、警示牌、防护栏、救援设备的行为,请拨打电话向相关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