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起草解读说明

来源:县城投服务中心 2024-08-0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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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

  县城投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牵头起草《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继颁布施行,2023年8月7日岳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修订的《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23〕7号)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均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程序、内容进行了调整。我县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一直按照2020年制定的《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平政发〔2020〕2号)文件实施已三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当前项目征拆工作的现实需要。须按照上位法的规定需尽快完成《办法》相应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制定主要经历三个过程:一是上级要求。2023年8月7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23〕7号),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拆部门参照执行,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关办法措施;1.深入学习,充分理解政策。为起草制订好《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彭方建县长批示夏海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尽快起草文件工作。夏海副县长组织政府办、城投中心、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司法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 林业局、水利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局、发改局、审计局、汉昌街道办、天岳街道办等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学习(岳政发〔2023〕7号)《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文件政策并部署文件起草工作,城投中心具体承办。2023年11月3日相关人员赴湘阴、汨罗学习新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实施经验。

  2.反复磋商,全面征求意见。2023年10月20日,城投中心在网上发布了公开征求《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截止到2023年11月10日未收到网上反馈意见。2023年10月20日,城投中心将起草文件征求意见稿印发到了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2023年11月13日夏海副县长主持召开《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讨论研究会,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上针对相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专题讨论研究,进一步完善文件初稿。2023年11月20日,城投中心召集汉昌街道、天岳街道负责征拆工作相关人员对《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商讨;同时在网上发布举行《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2023年11月23日,城投中心召集司法局、自然资源局、汉昌街道、天岳街道相关负责对《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2023年11月24日,城投中心将修改完善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协同平台发送到相关单位部门再次征求意见,针对各单位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提出的修改意见,城投中心向夏海副县长进行了汇报,根据夏海副县长的指示和各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4日夏海副县长召集城投中心、司法局负责人对《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商讨。2023年12月5日,政府办曹建春主任召集城投中心、天岳街道、汉昌街道、长寿镇、南江镇、伍市镇、虹桥镇、三墩乡、童市镇、安定镇、余坪镇、梅仙镇、瓮江镇、浯口镇、石牛寨镇、板江乡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征集《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2023年12月8日,城投中心向南江镇 、上塔市镇、浯口镇、向家镇、天岳街道办等25个乡镇发函征求《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意见。

  2023年12月13日,夏海副县长召集司法局、城投中心、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对2023年12月5日的座谈会和2023年12月8日25个乡镇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进行一步完善了《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20日司法局、城投中心对《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商讨。2023年12月24日,李勇书记主持召集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城投中心主要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会上听取了《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并进行了研究讨论。2023年12月25日,夏海副县长召集司法局、城投中心对《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研讨。2023年12月27日,政府办曹建春主任召集县城投中心、自然资源局、司法局、财政局、天岳街道、汉昌街道、长寿镇、南江镇、伍市镇、梅仙镇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再次征集《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2023年12月27日,彭方建县长主持召集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城投中心主要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会上听取了《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并进行了研究讨论,进一步对该文件进行了完善。2024年1月8日,政府办曹建春主任在城投中心8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根据报名和推荐情况确定37名代表参加,会上各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已形成会议纪要。2024年1月9日,夏海副县长召集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城投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对听证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一步讨论研究,形成了《办法》讨论稿。2024年1月19日,邀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专家对我县新修订的《办法》进行论证,进一步完善了《办法》讨论稿。

  2024年2月27,政府办曹建春主任与城投中心陈周爱分别向县政协和县人大就新修订的《办法》进行汇报;2024年3月5日,城投中心向县委政法委维稳指导室汇报新修订的《办法》,并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宜进行商议;2024年4月1日,城投中心通过协同平台向县人民政府呈报了新修订的《办法(讨论稿)》;2024年4月12日和4月15日,城投中心分别与县司法局、县委政法委维稳指导室就新修订的《办法(讨论稿)》进行商讨。为保障起草的《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文件的合法性,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起草的《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4年5月17日,夏海副县长召集城投中心负责人对新修订的《办法(讨论稿)》进行商讨,新增一条房票安置。2024年5月20日城投中心与县司法局对新修订的《办法(讨论稿)》新增房票安置进行商讨。根据第三方机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司意见,2024年5月21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发布该《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为期15天;2024年6月14日,城投中心组织干部前住三阳乡、天岳街道、汉昌街道、南江镇等6个乡镇70个村140个组开展新修订的《办法》调查问卷。2024年7月25日第三方机构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4年7月30日新修订的《办法》经平江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新政策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63条,7个附件。主要包括总则、实施程序、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征收安置、责任追究、附则及具体补偿标准、安置补助标准。

  (一)新老办法的区别

  拟出台的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是章节细化,可操作性增强。老《办法》共分六章45条,由于当时新修定老《办法》时,刚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市人民政府要求我县参照(岳政发〔2019〕2号)文件第二章征收程序实施,老《办法》未制定征收程序。后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继颁布施行,老《办法》的法律法规时效不强给具体操作带来很多不便。新《办法》共分七章63条,章节主要内容一目了然。其中增加了征收程序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完善了房屋合法性认定时间节点为,健全安置方式,明确了中心城区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房票安置等,共增加了18条。同时,取消了中心城区宅基地安置鼓励选择货币安置,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县城开发边界之外实行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二是内容丰富,指导性增强。新《办法》内容较为丰富和完善,在近期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可作为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新《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岳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当提升,为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性作用。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完善了征收程序。第二章第九条至二十五条共17条为新增内容。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将过去省政府征地审批在前、实施土地征收在后的征收程序调整为实施土地征收在前,完成征收后作为土地报批的附件,具体流程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补偿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权证注销→资料归档。条文顺序及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2.进一步明确房屋合法性认定时间节点。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一是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二是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原则上以建设批准用地文件为依据;三是被征拆人在1987年1月1日以后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前提下,对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附屋占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参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房屋超出部分按合法偏杂屋补偿,附屋超出部分按合法偏杂屋60%给予补偿。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复核,由县征收事务中心会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复核,复核结果报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审查认定,审查认定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附会议签到表。对审查结果予以公示确定。

  3.健全安置方式。第五章第五十条。一是农村住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外)拆迁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二是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内(县中心城区)的房屋拆迁,原则上采用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采用货币补偿安置。三是同一被征拆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4.明确币安置补偿标准。第五章五十一条。第一款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内(县中心城区)的货币安置。一是采用以家庭人口为基数进行补助,1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补助35万元的购房安置补助费,2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22.5万元的购房安置补助费,3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20万元购房安置补助费,4人及以上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17.5万元购房安置补助费。二是被征拆人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时,向县征收事务中心提交本户非集体土地居住房屋产权证明(含不动产证,社区、村、乡镇、街道证明),经县征收事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后每人补助5万元购房奖励。如其在签订协议一年内在本县中心城区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向县征收事务中心提交购房发票和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县征收事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后每人再给予5万元购房奖励。三是被征拆人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时除被征收房屋之外再无其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在本县中心城区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向县征收事务中心提交本户购买商品房发票和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县征收事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后每人补助8万元购房奖励。

  第二款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外的货币安置。一是采用以家庭人口为基数进行补助,1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补助10万元的购房安置补助费,2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6万元的购房安置补助费,3人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5万元购房安置补助费,4人及以上家庭按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每人补助4.5万元购房安置补助费。二是被征拆人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后一年内在本县中心城区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向县征收事务中心提交购房发票和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县征收事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后,1人家庭再给予6万元奖励,2人家庭每人再给予3万元奖励,3人家庭每人再给予2万元奖励,4人及以上家庭每人再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三款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拆人,应主动承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宅基地建房,并在征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权利。

  第四款实行评估补偿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货币安置相关补助和奖励。

  5.明确安置房安置标准。第五章五十二条。一是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后,采用以家庭人口人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1人家庭人均55平方米,2人家庭人均50平方米,3人家庭人均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人均40平方米。二是安置面积高于或低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约定交房时安置房市场价格计算相互找补差价。三是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拆人,应主动承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并在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四是实行评估补偿的住宅房屋,不享安置房安置的相关政策。

  6.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外的实行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标准。第五章五十三条。一是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县城开发边界之外的集中安置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 130平方米,相关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二是被征拆人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条件,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7.为加快项目征拆进度,保障被征拆群众住房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确了房票安置。第五章五十四条。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出《平江县房票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平江县范围内向已与我县政府部门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或者选购政府提供的房票安置房屋,以房票折抵购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房票安置具体实施办法县政府另行制定。

  8.新《办法》修订的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标准均按照(岳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的85%执行。符合(岳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前提下”的要求。

  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