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7/2021-1789978
  • 发布机构:县教育局
  • 生成日期:2021-02-03 10:49:14.0
  • 公开日期:2021-02-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县教育局 2021-02-03 10:49
| | | |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一)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重大问题,发布重大教育督导报告,聘任兼职督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比照上述做法,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政府教育督导办)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等教育督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总督学属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政府教育督导办主任,在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二)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三)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程,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要履行应尽职责,按照统一安排,积极参加督导。

(四)强化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指导。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须在年初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督导结果等须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二、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五)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稳定维护等情况。构建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实施办法,重点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评价;省、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市级为主督导、省级抽查认定的原则对县级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关教育职责进行督导评价。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视情况指派督学开展随访督导。

(六)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完善各类学校督导评估制度, 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依法治校办学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建立依据国家标准、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的学校督导工作机制。省级教 育督导机构依据国家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各类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导全省学校督导工作,重点对髙等学校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及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督导。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常态督导,实现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完善学校内部督导制度,指导学校健全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七)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由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各类教育评估监测指标体系,指导全省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根据需要开展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教育评估监测实施工作;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承担教育评估监测的信息报送、组织、宣传、培训等工作。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需要自主开展教育评估监测。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八)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网络督导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科学运用“双随机”方式,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严格控制督导活动数量和频次,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切实减轻基层、学校和教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