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教育局是主管全县教育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教育局现有班子成员9人,副主任督学3人。在职干部职工104人,设办公室、政工人事股、计财股、基础教育办公室、职成股、安保股、审计股、教育工会、政府教育督导室、监察室、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师教育办公室、勤工俭学管理站、教育科研室、教育技术中心、平江县教育建设投资资产管理中心办公室等16个职能股室及二级机构。
在上级党政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县教育局吴定辉局长带领局党委一班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团结、依靠全县广大教职员工勇于开拓、锐意进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平江县全面启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育投入不断增长;全面实施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全力推进素质教育、创优教育品牌,办学水平不断提升。2007-2010年连续四年被评为岳阳市教育工作先进县;高考二本以上上线人数每年都有较大增加,2010-2011年稳居全市第三位,被评为全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先进单位;市人大执法调查义务教育群众满意度全市第一;合格学校建设赢得了省、市的高度评价;2008年在全省“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县,2011年省“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与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顺利迎检;基础教育满意度高出全省民调平均水平;代表岳阳市迎接省委省政府建设教育强省工作督查,得到充分肯定;民办教育被评为全省综合先进县;被定为全省基础教育改革试点县;被评为省危房改造先进单位、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省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省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先进单位、省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教育督导、基础教育、扫盲等工作获得了教育部的充分肯定;被评为全国农村成人教育工作先进县;被评为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先进单位;全国新课程培训进程研修先进单位;平江七中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安定中学学生姚力研发的“睿思家长助手”软件获省一等奖、国家二等奖、国家“高士其科普奖”。
平江县教育局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全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初等、中等学历教育。组织实施各类高等(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与考试工作和教育局所担负的其他社会考试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各层次的非学历培训和学前教育、继续教育、扫除文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各部门等有关教育工作;按有关规定承办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教育改革。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县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管理与指导;负责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教育理论、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研究,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理顺各种关系,改革和完善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教育投入的方针、政策,管理和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参与制订县级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规定;指导编制并负责汇总上报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情况和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归口管理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对我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国内其它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的各种教育捐助;监管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教育扶贫助学资金的管理和组织捐资助学工作,负责高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和管理学校后勤改革和后勤管理工作。
(五)根据《教师法》规定,主管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全县教育系统有关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奖惩、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与相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人员调配、教职工的人事代理、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教师档案管理、教师培训、教育行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教育奖励基金会等工作;协助做好教育系统学校领导干部的考察,并提出配备调整意见。
(六)统筹管理全县社会力量办学,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注册工作;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编制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规划并管理全县教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九)统筹管理全县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内学校(单位)党的工作和群团工作,指导和管理本系统社团组织、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