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福祥路289号隆鑫时光苑3栋(商业)909号 邮编:410007
法定代表人:文敏
联系电话:15874216585
授权代表:姚金妹 联系电话:19198111113
被投诉人1:湖南平江常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平江县伍市镇 邮编:414000
法定代表人:张斯文
联系人:钟丽
联系方式:19106040618
被投诉人2:和兮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平江县运管所8楼817室 邮编:414000
法定代表人:杨明
联系人:童紫红
联系方式:17773023096
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和兮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于2024年8月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和兮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湖南常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代理余梅工业区污水处理用地基础配套工程项目(平财采计[2024]000135号),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676017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2024年6 月19 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邀请公告。2024年7月18号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
二、 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投诉称:我司始终只有一个统一识别代码即为我公司唯一身份识别号,我司申请公司名称的变更是符合所有法定流程的正常业务行为,在本次报名资审文件里附有相关的齐全的佐证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我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时间逻辑不符,没有任何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脱离公告内容评审,执照、资质证书和人员证书均是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正常流程及真实证件。我公司投诉此次评审结果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称:余梅工业区污水处理用地基础配套工程于6月27日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审查,谈判小组在审查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4月中旬就对营业执照进行了名称变更并完成;但企业资质证书在5月17日发放时还是该公司的旧名称,不能与变更后的名称对应,因此谈判小组认为不符合,给予不通过的结论;于6月28日通知该公司。
因7月1日平江遭遇特大洪水灾害,导致停水停电网络瘫痪,直至7月8日,我司恢复上班,恢复上工作后,我司对本项目进行整理并通知评委资格复审。7月8日进行资格复审,我司把该公司的问题向谈判小组反映,谈判小组重新再确认,给出了以下几点不通过的理由:1.该公司4月17日已变更,其资质证书为5月发放,但其名称为变更前;2.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发证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发证企业为广盈,但贵公司2024年4月17日才变更;3.其安全员发证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发证企业为广盈,但贵司于2024年4月17日才变更。经复审,谈判小组坚持原审,该公司不予通过。我司于7月9日就以上三点理由告之该公司。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局已查明:2024年6月19日,代理机构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该公告载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17:00。2024年6月27日,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2024年6月28日,代理机构将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结果告知该公司。2024年7月19日,投诉人对该结果不服,向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2024年7月23日,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质疑答复。2024年7月30日,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
另查明,投诉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文件》中附有《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载明:2024年4月17日,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常理而言,2024年4月17日之前的文件注明的企业名称应为变更前的铭盈公司。但是张韵琴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但证书上载明的企业名称却为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姚金妹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企业名称却为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后的文件应注明为变更后的广盈公司,但载有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二级等相关资质信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但载明的企业名称却为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异常,投诉人的《资格审查证明文件》中虽有一份《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说明》,但该说明并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在投诉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文件》中没有其他资料佐证的情形下,所有专家在评审现场指出的问题客观存在。鉴于此,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投诉人于2024年6月28日就已知晓自身未通过资格审查,其依法应于7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7月9日前)提出书面质疑,但其实际于2024年7月19日才提出,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的质疑期限。代理机构应当不受理其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已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的投诉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投诉人的《资格审查证明文件》、投诉处理阶段的有关当事人的答复说明、《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附卷佐证。
四、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江县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