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财政局“双公示”行政许可目录清单(依申请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