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财函 〔2017〕2号
关于对平江县点石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的回复函
平江县点石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16年12月7日向我局提交的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我局做出下列函复:
准予你单位设立会计记账业务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颁发。
特此函复。
平江县财政局
2017年1月10日
平财函 〔2017〕2号
关于对平江县点石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的回复函
平江县点石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16年12月7日向我局提交的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我局做出下列函复:
准予你单位设立会计记账业务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颁发。
特此函复。
平江县财政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