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我县于2007启动该项工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指农村特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重点救助:(一)不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家庭主要成员(18-60周岁)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四)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个人申请的原则,申请人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薄和收入证明等申报材料,经村委会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填写《平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每年安排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政府的救助。目前,我县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依次为110元/人月、80元/人月、50元/人月。2012年,我县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标准为89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2012年全县共发放农村低保金(含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3943.84万元,享受农村低保人数达40250人(含失地农民)。我县贫困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了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