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按照操作规程,申请城市低保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平江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部门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每年安排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政府的救助。依据平政办发[2012]26号文件要求,我县城市低保线为人均每月300元,人平每月补差215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2012年全县共发放城市低保金(含生活、物价补贴)3136.5万元,享受城市低保常规对象人数达12190人,有力地保障了我县困难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