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1896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03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来源:财政局 2013-05-03 00:00
| | | |

    根据民发[2012]163号和湘民办发[2012]56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县从2012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烈士遗属居住在城镇的提高到1004元/月,农村的提高到577元/月,退伍红军老战士提高到2191元/月,红军失散人员提高到989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285元/月。我县抚恤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到人,2012年我县共发放抚恤补助资金36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