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二、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2012年湖南省财政厅下达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545万元。
三、县扶贫领导小组依据政策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情况,编制了《2012年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表》《平江县2012年第一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明细表》《平江县2012年第二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明细表》,报请主管县长审批。县财政局农业股根据县发改局、扶贫办、民政局老区办填报的《平江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清单》及主管县长审批了的以上分配表,经股室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审批后,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四、资金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村凭当地财政所提供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报账,企业可凭正式收据报账;种养业项目(5万元以上)报账由项目村造册,农户签字,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连同职能部门的项目验收单报账;5万元以上项目凭有效票据和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其中劳务工资可按20%造册报账;素质教育培训经费凭项目单位提供的学员资料及正式收据连同职能部门项目验收单报账。
五、 2012年下达我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做到了项目资金向贫困和比较贫困的库区、石山区、丹霞地貌区、大山区倾斜,资金投入分布情况为两项制度试点工作占4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占7%,整村推进贫困村基础建设的村级公路和农用水利项目占30%,整村推进贫困村产业化项目建设占16%,科技下乡、科技平台、素质教育及企业贷款贴息占6%,共支持了27个乡镇120个贫困村,贫困人口约减少1.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