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社会管理,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切实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按照“科学规范、分类管理、协作制衡”的原则,采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办法,加快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
二、分配内容
(一)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即上级财政部门追加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并明确了专门用途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性资金(不含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下同)。
(二)本级预算安排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含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三)已纳入年初预算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政府性基金。
三、分配程序
(一)方案草拟。
1.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商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以及政策要求,共同提出《平江县财政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草案)》。
2.政府性基金,由主管单位根据基金性质、用途以及政策要求,提出用款申请报告,经县财政局核实后,共同提出《平江县政府性基金分配方案(草案)》。
(二)方案审查。
分配方案(草案)形成后,报项目主管县长审查。
(三)方案审批。
《平江县财政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和《平江县政府性基金分配方案》中,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县长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的,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报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需急办的专项资金可采取报县长直接审批方式,并在下次政府常务会议上确认。
(四)资金拨付。
方案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单位联合发文形成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再进入资金拨付程序。无县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联合发文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文件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五)方案备案。
按照《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11号)要求,联合发文形成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项目主管单位报送一式两份备案,一份存县监察局,一份存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检查。
四、分配要求
(一)落实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负责按要求及时制订《平江县财政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草案)》或《平江县政府性基金分配方案(草案)》;县监察局负责查处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县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审计。
(二)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反馈工作,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专用性和有效性。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和分配方案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严格责任追究。逾期不提供分配方案的,由县财政局停止办理单位经费支付业务。县监察局要拓宽举报渠道,深挖案件线索,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