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7-1313943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8-01 13:14:16.0
  • 公开日期:2017-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2017年度县市区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审计局   2017-08-01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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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审发(2017)43号

各县市区审计局,局机关各单位:

《2017年度县市区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度县市区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岳阳市审计局

2017年8月1日

2017年度县市区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促进县市区审计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基础分100分,每个子项扣分累计不超过该项分值,同时设立加分、减分项目和取消评先资格条款。

第五条  基础分考核内容、分值及责任单位:

(一)审计署、省厅和市局统一考核的审计项目10分(负责审计项目组织与实施的牵头单位考核,并报办公室审核汇总)

各县市区审计局应如期如质如量完成上级审计机关统一考核的审计项目(包括预算执行审计、稳增长政策落实跟踪审计、扶贫资金审计等),以牵头科室考核结果得分折算。

(二)审计质量检查20分(法规和审理科考核)

根据市局2017年度审计质量检查结果换算为考核分值。

(三)审计计划、统计10分(办公室考核)

各县市区审计局按照全国、全省和全市审计工作会议部署及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于4月底前将计划文件报市局备案。未按时上报的,扣2分。每月25日前上报审计计划、统计软件数据,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上报数据不完整的,每次扣0.5分;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对外披露审计信息未按计划、统计管理软件数据使用的,每次扣1分。

(四)审计信息化建设15分(审计技术科牵头,其中公文签收处理部分由经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报审计技术科汇总)

1.网络安全3分。发生网络安全事故,或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扣3分。

2.公文流转及无纸化办公5分。除涉密文件外,凡未通过OA系统起草、流转、签发并归档的公文,每份扣0.2分。市局下发给县市区审计局工作邮箱的各类公文(电子件),未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的,每次扣0.2分;未按文件要求及时处理并回复的,每次扣0.5分。

3.审计业务电子数据报送5分。按审计署和省厅及市局统一要求,通过规定渠道报送各类审计业务电子数据,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每晚报一天扣0.5分;报送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每项扣0.2分。

4.腾讯通使用2分。县市区审计局未及时(10个工作日内)回复省厅通过RTX(腾讯通)的随机轮询,每人每次扣0.1分。

(五)审计宣传10分(办公室考核)

完成市局审计信息目标任务计10分。未及时完成目标任务,按相应计分标准扣分。未建立新闻宣传管理审批制度并报市局备案的,扣1分;未按制度要求严格审批的,每篇扣0.2分;单位门户网站每月至少更新审计新闻3条,未及时完成的,每次扣0.2分;对本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每次扣2分。

(六)审计结果公告5分(办公室考核)

按照《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办法》(湘审发〔2013〕102号),未按规定程序、要求、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2016年度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整改报告的,扣5分。

(七)干部培训15分(人事科牵头,计算机审计科、内审指导科配合考核)

1.培训计划2分。未在11月3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需求的,扣1分;未制定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于5月20日前报市局备案的,扣1分。

2.选派性培训8分。未按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培训指标名额选派人员参加培训的,少送1人扣2分;选派人员参训期间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0.2分;无故缺训的,每人次扣2分;培训考试出现违纪行为的,每人次扣1分;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每人次扣0.5分。

3.网络培训5分。组织干部参加审计署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培训人数和培训效果未达到要求的,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举办的专题培训班,每少组织1次扣1分。

(八)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10分(机关党委、监察室共同考核)

未按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或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每次扣0.5分。单位干部职工违反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有举报经核实,但尚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每起扣3分;单位发生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问题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未及时向市局报告的,每起扣5分。

(九)其他工作5分(第1项由办公室考核,第2项由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等经办单位考核,第3项由内审指导科考核,报人事科汇总)

1.信访件办理1分。市局交办的信访件未及时办理并进行办件答复的,每次扣0.2分。

2.资料上报2分。未按时报送市局所需的各类资料(含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各类材料等)的,每次每迟报1个工作日扣0.2分;报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每次扣0.2-0.5分;不报送的,每次扣1分。

3.审计学会、内审协会工作2分。未确定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无专人负责内审指导和监督工作扣0.5分;未积极组织并按时开展内审理论研讨、论文评选扣0.5分;未积极组织并按时推荐内审优秀项目评选作扣0.5分;未按时完成《中国内部审计》杂志征订任务扣0.5分。

第六条  加分原则、内容、分值及责任单位:

在完成基础分85分后,方可加分。同一事项以最高加分标准计算,不重复加分。加分总分不封顶,在具体加分项目中实行封顶和不封顶相结合。

(一)获得荣誉加分(文明创建奖项由机关党委考核,绩效考核奖项由人事科考核,优秀审计项目奖项由法规和审理科考核)

1.单位表彰加分,不超过10分。

当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加6分;评为全省文明单位的,加5分;被评为全市文明单位的,加3分;被评为县市区文明单位的加1.5分;保留的,减半加分。

被当地党委政府评为绩效考核先进单位的,加4分。

2.审计署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获奖加分,不超过10分。

在审计署组织的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每个项目加6分,被评为表彰项目的,每个项目加4分;在省厅组织的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被评为表彰项目的,每个项目加2分;在市局组织的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分,被评为表彰项目的,每个项目加0.5分。

(二)新闻宣传加分,不超过20分(办公室考核)

采写的新闻稿件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采用的,每篇加5分;被《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杂志》、《湖南日报》、湖南电视台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人民网、新华网、审计署门户网、省政府门户网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厅门户网、《审计观察》采用的,每篇加0.2分;被市政府门户网采用的,每篇加0.2分;被市局门户网采用的,每篇加0.1分。

图片新闻按文字新闻减半加分。

在报刊上发表的文学作品、通过缴纳版面费刊发的专版稿件不纳入加分范围。

(三)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加分(由法规和审理科审核汇总)

以省厅和市局考核分值直接计入审计项目参与县(市、区)审计局。

(四)移送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加分(法规和审理科考核)

当年通过审计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的,每起加0.2分;回复立案的,每起再加0.8分;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再加0.5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再加2分。

以上加分事项,以有关部门回复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等文件时间为准计入相关考核年度。

(五)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分,不超过12分(审计技术科考核)

1.按照《湖南省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的指导意见》(湘审发〔2014〕83号)文件要求实施了计算机审计联网项目建设或建设了审计数据综合分享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加2分。

2.审计署、省厅和市局要求定期报送的电子数据,在符合电子数据保密规定、确保电子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了网络化自动化报送的,每按要求上报一个单位数据加0.3分。此单项加分不超过3分。

3.在审计项目实施中,形成计算机审计成果共享至湖南审计创新平台,并在全省计算机审计成果评选中获奖的,一等奖每篇加0.5分,二等奖每篇加0.2分。此单项加分不超过3分。

4.参加审计署计算机审计中级水平考试合格的,每人加1分。此单项加分不超过3分。

(六)领导批示加分,不超过3分(办公室考核)

审计报告、审计信息被当地党委政府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加0.2分。

无实质内容,属于审计工作程序、领导提出要求等批示的不加分。

(七)审计论文获奖加分,不超过5分(内审指导科考核)

在审计署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的,一等奖每篇加3分,二等奖每篇加2分,三等奖每篇加1分,优胜奖每篇加0.5分。在省厅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的,一等奖每篇加1分,二等奖每篇加0.5分,三等奖每篇加0.3分。内审论文获奖加分比照执行。

(八)抽调人员参加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或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等中心工作加分,不超过5分(人事科考核)

参加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或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等中心工作一个星期以内的,每人次加0.2分,每增加一个星期再加0.2分。

(九)工作创新加分,不超过5分(第1项由人事科考核,第2项由内审指导科考核)

1.某项工作有较大创新,成效突出,在审计系统中产生积极影响,其中,以审计署名义向全国转发推介的,或在审计署组织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项加2分;作书面交流的,每项加1分。以省厅名义向全省转发推介的,或在省厅组织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项加1分;作书面交流的,每项加0.5分。以市局名义向全市转发推介的,或在市局组织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项加0.5分。

审计署机关某部门转发推介,或在其组织的会议上作经验交流的,参照省厅级别标准予以加分。

2.在审计署组织的课件征集中入选课程库的,A类课件每门加1分,B类课件每门加0.5分,C类课件每门加0.2分。入选审计署案例库的,甲类案例每个加1分;乙类案例每个加0.5分。

第七条  减分项目(第1项由办公室考核,第2项由人事科考核):

(一)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的,每次扣1分;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减2分。

(二)未按省厅确定的参加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名额分配计划抽调人员,或抽调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1分;未及时上报人员信息,或上报信息有误的,每人次扣0.5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汇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综合得分=基础分考核得分+加分-减分。

第九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当年考核取消评先资格。由办公室、法规和审理科、人事科、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考核。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刑事案件的;

(二)审计质量出现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的;

(三)发生舆情未及时处置,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班子成员违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第十条 部分基础分项目和加分项目需县(市、区)审计局提供佐证资料,资料报送要求以当年考核工作通知为准。年终考核时,所有考核资料应于11月30日前报市局负责考核的单位,逾期不再受理,且在基础分中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市局成立县市区审计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有考核任务的局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科主要负责人任主任,负责落实考核事项。人事科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报人事科备案。在日常工作中,考核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工作情况的了解,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严格按考核办法考核,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各项考核情况于12月5日前交人事科汇总,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呈局党组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3个名额。

(二)良好等次:3个名额。

(三)合格等次:除去优秀、良好等次单位后,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且单位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案件的,为合格单位。

(四)不合格等次: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或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有2项及以上被一票否决以及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案件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向县市区审计局反馈,并通报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审计局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