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 以《审计要情》、《审计信息》、《审计情况专报》的形式加强审计成果的开发运用,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 |
2 | 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 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 |||
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 | |||
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 |||
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 | |||
3 |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县审计工作方针、原则,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等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县审计工作方针、原则 |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 |||
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等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
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 | |||
4 | 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 |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 |||
草拟向县政府、县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 |||
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 |||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
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 |||
5 | 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 |
2、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 |||
3、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 | |||
4、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 |||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 |||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 |||
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 |||
6 | 负责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 承担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事项 | |
承担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经济责任的审计事项 | |||
7 | 负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协调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
组织实施县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 |||
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 |||
组织协调全县经济责任领导小组会议 | |||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 |||
代县经济责任领导小组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 |||
8 |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
对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
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报告调查结果 | |||
9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受理被审计对象的申诉,参加审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政府裁决。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制定、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开展审计执法检查,检查审计执法质量 | |
依法受理被审计对象的申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 | |||
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
10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 |
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比 | |||
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 | |||
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出具检查报告或结论,并将相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 |||
11 | 推进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审计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 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 | |
推进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 | |||
制订审计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 |||
组织开展审计干部业务培训 | |||
12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按县政府要求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