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DR—2019—00013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江河等十二条县级河流河道管理
范围划定的通告
平政告〔2019〕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河道功能与水利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文件)精神,我县对昌江、木瓜、钟洞、黄金、清水、洞下、恩溪、车对、双江口、仙江、石浆、曲江河等12条县级河流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并已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昌江河、木瓜河、钟洞河、黄金河、清水河、洞下河、恩溪河、车对河、双江口河、仙江河(乡村段)、石浆河、曲江河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仙江河(平江县城段)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具体范围详见界桩和公示牌。
二、管理要求
(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2.在堤防和护堤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物品。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及生态保护的其他相关活动。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特此通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