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6〕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江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防
3.3 预警定级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3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奖励与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2号)、《平江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政发〔2015〕2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林业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履职,联防联治,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灾害扩散蔓延;加强对未成灾区域的预防预警,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平江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财政局、森林公安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旅游局、气象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
县指挥部负责启动和终止重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全县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业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拟订全县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筹措、分配、拨付、管理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邮政包裹传播。
县交通运输局: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强宣传教育。
县农业局: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管和防治旅游区、城市园林景观区内的林业生物灾害。
县环境保护局: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灾情,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县气象局: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所需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传播。
县旅游局: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游客携带传播。
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引起林业生物灾害的人和事,保障对应林业生物灾害中的人畜安全。
县供电公司:保障正常供电,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由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主要负责开展林业生物灾害分析评估和相关研究,为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及时调查、取样,并派专人管护好发生现场,实施实时监控。县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送省有关部门(单位)鉴定确认。
县林业局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乡镇林业站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测报人员,村组配备虫(病)情报告员,形成县、乡、村、组四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各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构要及时收集处理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建立完善数据库,实现林业生物灾害灾情信息高效快捷传递,确保预警和应急响应及时。
3.2预防
3.2.1 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及危害特点,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重点预防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对一般预防区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
3.2.2 预防预警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大区域监测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
3.2.3 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防控技术。
3.2.4 检疫监管
充分发挥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严格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扩散种植;建立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疫情传入。
3.3 预警定级与发布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各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监测调查结果,在综合分析灾害发生可能性后,按职权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1个乡镇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3个以上村或者1000亩以上、1万亩以下暴发;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以上、5%以下的。
4.1.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1个乡镇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6个以上村或者暴发面积2万亩以上;本土凶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5%以上、15%以下;发现新侵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4.1.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乡镇、20个以上村或60个以上的组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5%以上、20%以下;2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新入侵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4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8个以上乡镇、40个以上村或100个以上组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20%以上;4个乡镇同时发生县内新发现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2.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即按预案规定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救灾防控工作。
4.2.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救灾防治工作。
4.2.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检查督导落实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和设备的调集、交流合作及其他协调工作;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灾情。
县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对发生地及周边区域调查、取样、检验和实施跟踪监测;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灾情及除治情况,并做好宣传工作。
4.2.4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省、国务院援助和派专家指导,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
4.3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3.1 信息报告
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专职信息员报告制度。乡镇林业站作为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核实灾害后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公民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4.3.2 信息通报
经确定为重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县指挥部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县人民政府,要求其密切关注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
4.3.3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会同新闻发布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平江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地发布林业生物灾害信息。
4.4 应急结束
根据专家组意见,在确认林业生物灾害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林业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逐步恢复受灾森林、林木,清理因应急防治设立的临时设施。经专家组评估确定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2 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原因、应对工作经验教训和灾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基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队伍建设。
6.2 物资资金保障
县财政统筹安排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县林业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加强与防治所需物资生产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防治规划和储备需求,合理安排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6.3 技术保障
县林业局及时了解和掌握县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超前研究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制订防治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规划建设航空护林通用机场,进行全县范围内的航空护林飞行,提高林业生物灾害监测和药物喷洒防治效率。
6.4 通讯保障
建立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明确主要联络人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除治队伍的培训,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能力。
8.奖励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在处置林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林业生物灾害信息,或在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存在失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林业生物灾害: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