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程序
许可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湖南省林业条例》
许可对象:拟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二、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参加了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三、山林权属清楚、无争议;
四、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必须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符合技术规程,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许可数量:受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五、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六、采伐征占用禁地上的森林、林木的,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收取育林基金按每立方米基价的25%收取(依据湘林计[1994]21号文件、[1996]湘价费字44号及湘财库[200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资源管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资源管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资源股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有必要时,要对申请采伐的林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局主管局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林木采伐证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资源管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公示审定结果。
2、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未通过审批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8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