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程序
一、许可事项: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湖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湖南省狩猎组织和猎枪管理暂行规定》
三、许可对象:拟申请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自然人
四、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并且具有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具有识别野生动物的能力;
(三)要加入狩猎协会会员;
(四)要取得省林业厅、公安厅,颂发狩猎资格证;
五、许可数量:1-300个
六、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入狩猎协会会员证
(二)由省林业厅、公安厅颁发的狩猎资格证
(三)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4张
七、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初审期限)
八、许可费用:根据省厅收费规定执行。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股工作人员(电话:0730-6284535)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时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意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股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同意意见报市局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
C、时限:六个工作日
复审:市林业局森保科,主管负责人
(三)决定:省林业厅野保处主管负责人
(四)公示和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公示。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写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0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