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书核发程序
一、许可事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
(四)《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三、许可对象:拟申请野生动植物保护资格的自然人。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懂技术,了解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规范的适应于所经营对象存放、放养的场地(所)和必须的设备、设施。
(四)餐馆、酒家等饮食行业还必须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
(五)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具有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件,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三级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具有湖南省林业厅的批准件。
(六)经营利用国外(含境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具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办公室的批准件。
五、许可数量:1-8个
六、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来源(如:存款、房屋等有价证券)
(二)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三)场地证明材料(如土地的租赁合同等)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四张
七、许可期限:2个月(初审期限)
八、许可费用:根据省、市收费情况执行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股工作人员(电话:0730-6284535)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时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意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股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同意意见,报市局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
C、时限:六个工作日
复审:市林业局森保科主管负责人
(三)决定:省林业厅野保处主管负责人
(四)公示和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公示。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写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0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