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核发程序
许可事项: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湖南省林业条例》
六、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七、《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许可对象:单位和个人
许可范围:
一、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二、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林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许可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实地勾图在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五、林地座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具意见
六、林地座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具意见
七、县林业局签具意见
八、县人民政府发证机关登记发证
许可期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许可费用:收取林权证工本费每本5元、林权勘测费3元/公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依据湘价费〔20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林权办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三)受理期限: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林权办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三)审查期限:
1、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核发林权证;
2、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告之不予受理的相关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十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之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林权办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
2、对通过审批的,由承办人核发《林权证》。
3、对未通过审批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经登记核发的林权证,建立林权档案。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8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