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证许可证核发程序
许可事项:木材运输证核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许可对象:拟从事木材运输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资格;
二、木材或林产品来源合法;
三、木材或林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检疫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乡镇基层林业工作站证明及其他证明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
二、检尺码单;
三、《植物检疫证书》
四、林业规费票据
五、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六、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木材运输证办证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木材运输证办证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同意办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核发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木材运输证办证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符合标准的,按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核发木材运输证,县内流通的,核发《县(市、区)内木材运输证》。
2、省内流通的,凭《县(市、区)内木材运输证》等相关证明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
(三)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木材运输证办证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告知并送达予申请人已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由申请人签收。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公示审定结果,按照要求将审批形式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有错无为职责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8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