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书核发程序
一、许可事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
三、许可对象:拟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资格的自然人。
四、许可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五、许可数量:1-8个
六、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来源(如:存款、房屋等有价证券)
(二)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三)场地证明材料,驯养繁殖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情况(如土地的租赁合同等)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
七、许可期限:2个月(初审期限)
八、许可费用:根据林策字[1991]6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股工作人员(电话:0730-6284535)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时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意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股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同意意见,报市局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
C、时限:六个工作日
复审:市林业局森保科主管负责人
(三)决定:省林业厅野保处主管负责人
(四)公示和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公示。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写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0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