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是正科级行政单位,县林业局和公安局双重业务指导。主要工作职能:负责林区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与打击,维护林区秩序;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预防、实施和扑救指挥;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平江县森林公安局部门决算包括局机关本级决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所属二级机构为一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报表分别单独公开)。机关内设政工秘书股、装备财务股、预审法制股、森林消防股、工会办、刑侦治安队,下设南江、加义、长寿、浯口四个森林派出所。
第二部分 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收、支总计934.78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减少97.64万元,减少9.46%。主要原因是项目收入减少115.44万元,基本支出增加17.8万元;2018年总支出为930.15万元,与2017年相比减少102.27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减少120.07万元,基本支出增加17.8万元,项目支出结转4.63万元。
二、关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934.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33.78万元,比上年减少9.38%,占本年总收入99.8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万元,比上年减少50%,占本年总收入0.11%。
三、关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30.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3.5万元,占本年总支出57.36%;项目支出396.65万元,占本年总支出42.64%。
四、关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934.78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97.64万元,减少9.46%。主要原因是项目收入减少115.44万元,基本支出增加17.8万元;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为930.15万元,与2017年相比减少102.27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减少120.07万元,基本支出增加17.8万元,项目支出结转4.63万元。
五、关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929.1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89%。与2017年度相比,比上年减少101.27万元,减少9.83%。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减少119.07万元,基本支出增加17.8万元,项目支出结转4.63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929.1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4万元,占0.41%;公共安全支出8万元,占0.8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38万元,占7.47%;农林水支出827.1万元,占89.02%;住房保障支出20.83万元,占2.24%。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01.98万元,支出决算为929.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4.35%。支出决算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年中预算安排追加。其中: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3.84万元;公共安全支出增加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0.59万元;农林水支出增加314.54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2万元。
按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474.23万元,比上年增加9.56%。商品和服务支出59.28万元,比上年增加33.08%。项目支出395.64万元,比上年减少23.13%,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387.83万元,比上年减少22.52%;其他资本性支出7.81万元,比上年减少44.88%。
六、关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33.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74.23万元,主要包括:按国家规定支出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9.2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关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为32.89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3.62万元,完成预算的71.8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具体情况如下: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数为1.29万元,占5.46%,公务用车购置数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为16万元,占67.74%,公务用车保有量6辆;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6.32万元,占26.76%,公务接待263批次2060人次。2018年“三公”经费决算比2017年减少7.12万元,我单位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等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八、关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本单位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2018年政府性基金本年收入1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11%,比上年减少50%;本年支出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0.11%,比上年减少50%。项目支出1万元,比上年减少50%。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平江县预算绩效管理三年(2019-2021)总体规划的通知》(平办发〔2018〕20号)及《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制订了《平江县森林公安局财政重点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了对2018年度整体支出进行了绩效自评,自评覆盖率100%。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为优,项目支出绩效达到了年初预期的目标。 2018年我局刑事案件、林政案件、治安案件合计办理73起,超额完成预期目标。规范执法,增强执法活动的公正性,有效防止当事人的无理取闹和恶意投诉,保证民警办案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维护了林区稳定,进一步提升了全县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水平,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幸福安康。
(三)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2018年度无重点绩效评价。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决算59.28万元。比2017年增加14.73万元。主要原因是计提工会经费增加及被装购置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情况
本年度政府采购实际采购总额7.81万元,其中:货物7.8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本单位年末共有车辆6辆。年末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年末无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是指用于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纪检监察事务、商贸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民族事务、档案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
公共安全支出(类):是指用于内卫、消防等武装警察部队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农林水支出(类):是指用于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是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支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
政府采购 :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绩效工资: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被装购置费:反映法院、检察院、政府各部门以及军队(含武警)的被装购置支出。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第五部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