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县工业园、福寿山汨罗风景区,县直个单位:
《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平江县扶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及中央、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市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及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果,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我县191个 (合并后为136个)贫困村如期摘帽销号、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7.15万人全部脱贫为目标,瞄准“两不愁三保障”,面向“五个一批”,突出“六个精准”,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第二章 统筹整合范围
第四条 按照中央、省文件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中央20项、省级19项。
中央层面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资金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化四体系"建设的资金除外)、农业技术服务与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安全监管资金除外)、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整省推进部分)、农村公路道路建设省级投入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安全饮水资金、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养殖业科技推广、生猪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草食动物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渔业发展的部分)、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除外)、林业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林、水"建设部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建设部分)、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流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等。
上述资金中,已纳入中央和省级其他整合的部分除外。
第五条 县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县直各相关部门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七条 根据我县近年来中央、省、市、县属于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投入规模,结合县域融资平台、小额信贷、扶贫财银保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情况,合理确定统筹总额。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脱贫攻坚规划要与部门规划相衔接。以全县191个贫困村、17.15万贫困人口的脱贫为重点,根据“两不愁、三保障”和“五个一批”要求,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
第九条 编制脱贫攻坚规划。根据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和具体工作目标由县扶贫办牵头,编制全县脱贫攻坚项目规划。县脱贫攻坚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第十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配合,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和扶贫后盾单位选认申报→乡镇初审、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扶贫办组织会审→发改局政府投资办核准→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由下而上建立全县政府投资脱贫攻坚项目库,经县统筹整合财政使用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脱贫攻坚规划,并按年度排出“五个一批”脱贫项目清单和资金需求清单,每个项目要明确包括主要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使用方案。编制方案要与脱贫攻坚规划、项目库对接,县扶贫办要结合年度减贫任务目标、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总量,按照轻重缓急、紧扣项目、科学安排的原则,分年度、分项目、分村级编制,确保项目明确具体、资金流向清淅、使用精准到位。次年的统筹资金方案在上一年的10—12 月编制完成,资金规模要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
第十二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及年度统筹资金使用方案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畜牧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城建投等凡涉及整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平江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和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财政局,由县政府办分管财政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长、县扶贫办主任、县财政局分管预算和农业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村主责、群众主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必须认真落实省规定的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管责任“六到县”的行政权限管理机制和县审批、县整合、省备案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推行村级项目“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乡镇管建设抓监管、政府管统筹抓推进、部门管项目(含申报)抓督查、财政管资金抓绩效”的权责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强化农民参与权、乡(镇)村自主权、部门监管权、县政府决策权,全面形成“党政推动、部门联动、乡村主动、社会促动、农民互动”的项目建设氛围。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全过程,要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使用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检查验收制、财政评审制、施工合同制、绩效评价制、责任追究制等系列规章制度,不允许违规建设项目,达到农民自主又能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五个一批”、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应。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要求统筹管理、集中使用。县人民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县财政设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专户,从2016年起对所有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一律实施专户储存。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专项用于贫困村、贫困农户的脱贫专项支出。县财政预算股和各涉农单位要确保上级拨入“精准扶贫”整合范围的资金统筹整合到位。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保障、生态发展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基础设施方面:围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土地整治、乡村道路、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综合服务、水利建设、农村清洁工程等为平台,整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项目资金、农村安全饮水资金、农村广播电视、农村公路县级配套资金、中央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农村公路县级配套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条件。
产业发展方面: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粮食、油料、蔬菜、水果、特色养殖、林木、茶叶、中药材、特色畜牧业、特色加工业、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为平台,整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林业产业建设专项资金、畜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农业技术服务与安全监管专项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县级扶贫点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等资金以及扶贫小额信贷、财银保等金融资本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社会保障方面:根据新农村建设和精准脱贫工作要求,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县级公共财政预算配套资金、着力改善贫困群众住房、教育培训、医疗等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
生态保护方面:我县以建设“生态立县”为目标,通过整合上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森林管护、森林营造等专项资金和融资平台资金、社会资本,培育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保护森林资源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生态扶贫环保项目和旅游项目的实施,带动旅游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费,一是省级分配拨入的项目管理经费,二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不能在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支出。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扶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试点贫困县整合资金支持农村用于危房改造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购买和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四)弥补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筹整合台账。县级由县财政局按资金来源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乡镇、村按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建立到村到项目的资金使用台账。
第二十三条 开设整合专户。由县财政局在国库开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户,上级拨入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整合专项资金,指标直达整合专户。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结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一)在县财政国库设立涉农整合资金专户。
(二)各部门集中整合的各项专项资金进入该专户。
(三)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在县国库股明确两人专人负责,进行专账结算,专项管理。
(四)所有用于涉农整合的项目资金必须经此专户,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资金直达项目单位,减少中间环节。
第二十五条 严格统一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所有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必须是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并按年度脱贫项目清单和县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早下达,快到位,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严格规范统筹整合资金拨付流程。以全县年度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为依据,按“资金跟着项目走”、“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紧扣进度”的原则优化资金支付流程。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乡镇初验把关,县主管部门验收(或中期审查认定),县扶贫办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县政府主管县长审定,报县长审批后,再由国库集中支付局直接支付给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确保资金用到项目上。
第二十七条 严格加强统筹整合资金拨付资料审核。对于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或通过与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进行直接帮扶、委托帮扶企业(合作社)的产业帮扶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制度,严格资料审核,其项目资金严格按工程进度,分“项目启动、项目中期、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保期”四个阶段拨付,且必须根据批准项目方案、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监理资料(监理意见和监理日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金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进行结算。对于“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由贫困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项目,其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开具财政统一收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全面监管。对于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补助,一律采用财政一卡通打卡到户。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扶贫办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县发改、扶贫办负责脱贫攻坚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拨付、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项目库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四条 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精准扶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阳光操作,公开公示。县扶贫办要将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方案、规划建设项目和建设竣工验收项目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公开,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项目公开、资金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全程监管,强化督查。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涉农资金整合使用专项检查和抽查,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日常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声势氛围。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形成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管理机制。县审计局要切实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目标考核,绩效评价。县政府要制定专项的目标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 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到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县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纪律约束,责任追究。凡是工作推动不到位、资金整合不及时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启动问责。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克扣扶贫专项资金,以及财政、扶贫、其他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村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县政府办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整个涉农整合资金完成后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