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平农(动监)罚〔2026〕8号 | 2026.6.1 | 2026.8.25 | 2026.8.28 | 平江县向农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省外引进用于饲养的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2026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岳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违法线索交办函》,函件附 3 至 4 月监管平台预警违法违规线索清单,清单显示当事人多次从省外引进用于饲养的动物(雏鸡)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2026年6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平江县向农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外省引进用于饲养的动物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为由立案调查。2026年6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湛*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其身份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和电子动物检疫证明。2026年7月3日,向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送达协查函。2026年7月8日,该单位将有关当事人自2026年以来从省外引进用于饲养的动物(雏鸡)未向平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详细信息回复发送本机关。2026年8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湛*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 当事人多次从省外引进用于饲养的动物(雏鸡),未向输入地平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一年内”是指上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到下一次违法行为发生间隔365天以内”,应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9;违法行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条件:有法定从重情形且不具从轻情形的;具体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八千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能配合本机关调查,且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8600元 |
邹后勤吴洞知 吴星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