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宅基地)罚〔2025〕2号 | 2025.4.18 | 2025.7.17 | 农村村民余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 当事人系平江县木金乡平坳村人,在2024年正月在未取得建房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开始建房,至今还未建成,现场勘验新进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19.37㎡。土地性质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山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宅基地)》:”序号:1,违法行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的;违法情节:未经批准的;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2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 | 1.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不超过20日);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李奔奔朱杰 丁一 袁 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