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招投标)罚〔2026〕1号 | 2026.3.25 | 2026.6.17 | 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一案 | 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二十二、招投标,序号9,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奖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 | 1.分包项目无效; 2.罚款:5200元(650000×8‰)。 |
李奔奔 丁一 袁 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