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6-2376433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6-04-27 10:12:11.0
  • 公开日期:2026-04-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6〕14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4-2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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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日期 结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平农(渔政)罚〔2026〕14号 2026.4.13 2026.4.27 张权兵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6年4月9日22时左右梅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位于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板口村昌江河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当场查获电鱼机1套,斑鳜鱼、黄颡鱼、鲫鱼、小杂鱼等渔获物2.3公斤。2026年04月13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对现场查获的电鱼机,渔获物进行先行登记,并进行了拍照记录。2026年4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电鱼工具、渔获物进行认定。2026年4月10日,本机关将认定意见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由本人签收确认,在法定时间内,无异议。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7;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已主动上交电鱼机工具,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虚心接受普法教育,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2.3公斤(鲫鱼2尾、斑鳜鱼1尾、黄颡鱼1尾),经济价值128.8元;
    2.罚款2100元。

 1.没收渔获物2.3公斤(鲫鱼2尾、斑鳜鱼1尾、黄颡鱼1尾),经济价值128.8元;
    2.罚款2100元。
王虎
艾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