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6-2373426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6-03-31 09:33:18.0
  • 公开日期:2026-03-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6〕7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3-3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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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6〕7号 2026.3.5 2026.3.31 黄xx违反禁捕决定在禁捕区进行垂钓案 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上午9时许在余坪镇张市村曲张河河段使用1根可视锚鱼竿垂钓,没有渔获物  当事人在禁捕区使用可视锚鱼竿垂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四.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四.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4;违法情节: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的;裁量标准:处警告或七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本机关于案发当日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虚心接受普法教育,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可视锚鱼竿1根,经济价值800元; 
    2.罚款700元。
李新建、朱杰、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