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5〕49号 | 2025.12.3 | 2025.12.19 | 姚检南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1月4日,当事人在平江县伍市镇时丰村余家坡汨罗江河段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1月9日,在其家中查获渔获21.7公斤(包含鳊鱼2尾、鲤鱼1尾、小杂鱼15.9公斤),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你改正其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罚款3100元。 | 李新建、朱杰、徐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