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5-2362114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5-12-11 11:58:27.0
  • 公开日期:2025-12-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5〕46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1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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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5〕46号 2025.11.14 2025.12.10 余砚平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余砚平于2025年11月14日10时30分在梅仙镇昌江河雁影电站下游河段使用一套背包式电鱼机进行电鱼作业,捕捞了鲫鱼1尾、黄颡鱼1尾、光唇鱼2尾,泥鳅3尾,野生小杂鱼0.6公斤,共计1公斤。12时10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现场不配合执法,向执法人员丢石头,打中1名执法人员的脚。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现场不配合执法,事后主动上交电鱼工具,承认错误,并向执法人员赔礼道歉,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1公斤(鲫鱼1尾、黄颡鱼1尾、光唇鱼2尾,泥鳅3尾,野生小杂鱼0.6公斤),经济价值40.6元;
    2.罚款2600元。
李新建、朱杰、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