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5-2326667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5-01-26 11:50:04.0
  • 公开日期:2025-01-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2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01-2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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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22号 2024年10月29日 2025年1月26日 陈*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 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2024年10月26日晚19是许,当事人携带1根长2.7米、无 牌、无型号、真饵单钩长2厘米、宽1厘米的路亚鱼竿来到汨罗江平江段河边垂钓,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时发现,没有渔获物。同时,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在汨罗江平江段三阳乡码头岭河边使用路亚 鱼竿拟饵垂钓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当场处罚200元。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 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 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参 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长江保护)》“序 号:3;违法情节:进行垂钓。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 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系第二次违规垂钓,事后主动承认,积极配合调查,2次现场都没有渔获物。 罚款人民币500元 李新建、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