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4-2326658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4-12-20 09:41:40.0
  • 公开日期:2024-12-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6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2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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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26号 2024年12月2日 2024年12月20日 曾**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6月18日晚,当事人伙同凌**、李**、魏*乐在汨罗江瓮江镇塔兴村下坪组河段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凌**和李**驾驶机动船采用2根拖线、1组电瓶、1台逆变器等电鱼工 具共捕捞渔获物50斤,当事人和魏**在河东大桥附近负责放哨, 事后由魏**负责销售,获利人民币772元(以下币种相同),实得 770元,曾喜才分得1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 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上不足 30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因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193元   2.处以罚款4000元; 合计4193元 李新建、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