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5-2326653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5-01-20 16:36:47.0
- 公开日期:2025-01-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8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01-20 16:36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渔政)罚〔2024〕28号 |
2024年10月11日 |
2025年1月20日 |
吴**使用电鱼方法进行 捕捞案 |
2024年10月8日凌晨2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李新建和余杰在位于汨罗江平江县安定镇杨树桥河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电 鱼方法进行捕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 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本案中涉案电鱼工具已主动上交,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 |
1.没收渔获物3.395公斤,价值135.8元; 2.罚款2100元。 |
李新建、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