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5-2315858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5-09-09 17:02:16.0
  • 公开日期:2025-09-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5〕28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09-0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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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5〕28号 2025.7.16 2025.9.9 曾仲明使用夜间照明行猎野生水生动物案 当事人使用夜间照明行猎野生水生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5年7月9日,本机关接平江县林业局移送线索。当事人在平江县福寿山镇涉嫌使用夜间照明行猎野生水生动物(棘胸蛙),平江县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已将捕捉的石蛙(棘胸蛙)放生,有照片为证。7月16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7月17日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捕捉棘胸蛙的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查明:2025年7月7日晚,当事人在平江县福寿山镇芦溪村使用夜间照明方法猎捕棘胸蛙,猎得棘胸蛙3只,猎获物价值共计300元。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当事人用于捕捉棘胸蛙的夜间照明头灯一个、当事人捕捉的棘胸蛙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猎捕野生水生动物棘胸蛙的事实。
证据三:《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5号)1份,关于曾仲明使用夜间照明行猎进行猎捕案猎捕物认定意见一份,证明棘胸蛙的认定价值:属于两栖类无尾目,每只1百元。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使用夜间照明行猎野生水生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平江县福寿山镇使用夜间照明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爆炸物、毒药、地弓、猎套、猎夹、地枪、排铳、陷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地方性法规省市县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取中间倍数4倍为倍数。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头灯一个。
2.罚款1200元(3只×100元×4倍)
朱杰、石遗志、李新建、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