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5-2313029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5-09-09 08:30:47.0
  • 公开日期:2025-09-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招投标)罚〔2025〕4号

来源: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09-0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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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招投标)罚〔2025〕4号 2025.7.16 2025.8.29 湖南万达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向他人转让中包项目案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中标平江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四标段),项目建设地点在平江县梅仙镇团山村,中标价为4588831.32元。中标后当事人将该项目通过湖南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斌介绍转包给其堂兄李燎沅。当事人与李燎沅约定由李燎沅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当事人收取该项目实际收到工程款的3%作为管理费。该项目于2023年6月竣工,2024年1月通过验收。当事人按工程进度分3次收到发包方拨付的该项目工程款总计为4301881.11元,扣除3%的管理费后分别汇入李燎沅指定的账户。当事人收到的项目工程款4301881.11元应当认定为转让项目金额,当事人扣除的3%的管理费129056.43元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地方性法规省市县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且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本机关取中间倍数千分之七点五为倍数。 罚没款人民币161320.54元 朱杰、石遗志、戴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