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平农(农安)罚〔2025〕1号 | 2025.7.9 | 2025.9.2 | 湖南玉福周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 2025年6月16日,平江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安全监督股对湖南玉福周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取农产品样品:辣椒,抽样数量:3.0kg,抽样基数:600kg,7月4日经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据GB 2763-2021、GB 2763.1-2022标准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检测项目:噻虫胺,单位:mg/kg,检出限/定量限:0.01,最大残留限量:0.05,实测值:0.10,单项结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2.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共计60264元。 |
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2.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共计60264元。 |
邹后勤 王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