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2-1927957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2-04-12 08:26:17.0
  • 公开日期:2022-04-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毛千发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黑山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2-04-12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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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平农(动监)罚〔2022〕1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黑山羊案 毛千发 毛千发 2022年1月9日,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伍市镇政府工作人员报告,在京港澳高速平江西收费站出口处,政府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一辆货车运载的黑山羊没有检疫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发现当事人于1月9从怀化市沅陵县购买总重量为3335公斤的黑山羊53头,收购价为每公斤64-68元,总货值为104000元,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打算运回天岳街道新合村自己家饲养。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黑山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共计壹万零伍佰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