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4-2257047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4-12-10 08:47:45.0
  • 公开日期:2024-12-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南

来源: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1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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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和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部令2022年第9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按照本指南开展规范化建设。

  一、场所建设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场所应相对独立、集中。执法场所一般分为办公区、办案区。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办公区与办案区单独设置,并进行物理间隔。执法场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办公区设置

  1.办公室。配置能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桌椅、办公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等基本办公用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2022年版)》(附件1)配备。

  2.会议室。配置能满足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会议或培训等需要的桌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音响、视(音)频输出、录音录像等设备。

  3.值班室。配置能满足执法人员值班值守需要的简易床铺、通讯设备等。

  4.其他用房。有条件的执法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健身室、图书室、荣誉室、党建活动室、衣帽间等。

  (二)办案区设置

  1.指挥中心。配置显示大屏、监控终端、通讯终端,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具备视频监控、远程会商、案情研判、指挥调度及指令下达等功能。

  2.问询室。每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至少配备一间问询室,原则上设置在一楼,设置在其他楼层的问询室门、窗应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对室内墙体进行软包装修,室内用电采用低压电源,配置桌椅,全程录音、录像设备和问询记录设备、打印设备。门口设置手机屏蔽柜及小物品临时保管柜。

  3.监控室。可与指挥中心合并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配置监控终端,同时应具备实时录像、回溯功能,用于监控问询室、听证室的活动。

  4.数据采集室。可与档案室合并设置,配置专用电脑、数据采集平台,用于执法音(影)像数据采集存储。

  5.案件研讨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用于执法人员集中研讨案件。

  6.听证室。可与案件研讨室或会议室合并设置,配置全程录音、录像设备,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听证。

  7.纠纷调解室。可与案情研讨室合并设置,配置录音、录像等设备,用于调解执法对象与受害者之间纠纷。

  8.装备室。配置相应的储藏柜(架、箱),用于集中存放和保管执法装备和物资。

  9.档案室。档案室设置符合执法规范和档案管理要求,用于保管案件卷宗、执法文书等与执法工作相关的材料。

  10.物证室。配置物证收纳柜(架、箱),用于存放涉案物证。

  11.罚没收缴扣押物品仓库。按罚没扣押物品种类分区域单独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与物证室合并设置。

  二、装备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按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2022年版)》(附件1)配备,主要包括基础装备、取证设备、应急专用装备、个人防护和其他装备等。渔政执法中的船艇等渔政执法装备按照《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附件2)配备。

  (一)基础装备。包括执法专用车辆、农业投入品快速检测车(含车载设备)、船艇、趸船、执法专用无人机、移动执法终端、智慧渔政终端、一般办公设备及配备在指挥中心的信息化装备等。

  (二)取证装备。包括影像记录装备、抽检装备、便携式打印复印装备及配备在问询室、监控室和听证室的信息化装备。

  (三)应急专用装备。包括应急通讯、照明、存储、保障等装备。

  (四)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疫、防毒、防火、防溺水等装备。

  (五)其他装备。包括警戒带、信号屏蔽器、监控和摄录设备等。

  三、队伍建设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执法机构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体系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全面落实执法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印发、职能整合、人员划转“四个到位”,构建权责明确、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三)厘清职责边界。厘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主管部门内设机构以及所属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机构的职责边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四)注重能力提升。持续开展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执法技能比武竞赛活动,适时开展案卷评查、发布典型案例。

  (五)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按规定统一着装,依照法定职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四、制度建设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和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执法行为规范制度。

  (一)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5.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普法责任制度。

  6.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报送制度。

  7.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分工协作制度。

  8.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用下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规定。

  9.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勤考勤、值班值守、执法用车管理、罚没收缴扣押物品登记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内务管理制度。

  (二)执法行为规范制度

  1.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十严格十不得”》。

  3.《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4.《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5.《湖南省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6.《湖南省农资“双打”联席工作会议制度》。

  7.《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定》。

  8.《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9.《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10.《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1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1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以上制度或制定出台其他有关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应当汇编成册或者汇集成套,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套)。其中,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十严格十不得”》以及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五、形象建设

  (一)执法标识按《农业农村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的通知》(农法发〔2021〕13号)(附件3)要求执行。

  (二)其他标识及运用,按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