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我厅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法定职责,以厅名义作出的以下事项:
(一)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全省农业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三)全省农业农村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全省农业农村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五)全省农业农村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公众参与;
(三)专家论证;
(四)风险评估;
(五)部门协调;
(六)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
(八)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厅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清单,明确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报请厅党组会审议同意后通过厅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年度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由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或者由厅领导指定。
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组织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咨询和论证。
第八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在厅门户网站等媒介发布公告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主持人由厅领导指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条 与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
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听证会结束后应形成听证报告。
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在听证报告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布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并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结合工作实际一并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四条 厅法规处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承办单位应将草案文本、起草说明、政策法规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等资料送厅法规处以供审查。
厅法规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未经合法性审查、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审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草案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厅长决定提交厅党组会讨论审议。
第十六条 讨论决策事项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厅长最后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厅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决策事项上会讨论后认为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需要修改的,修改后按照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最终决定后,承办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承办单位发现决策事项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执行或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决策事项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事项全过程材料整理成册,移交厅办公室(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事项,并及时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组织决策后评估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估。承担决策作出前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能参与后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者对承办、执行决策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