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
湘农办发〔2023〕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月15日
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着装包括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携带执法证件。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装。
执法人员参加宣誓、重大会议等活动时,按照会议主办(主管)单位要求着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或非因执法、公务活动外出的;
(二)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不宜着装的;
(四)退休、辞职、借用(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调离农业执法队伍的;
(五)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不宜着装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六条 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常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短袖衬衣下摆不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肤色袜。
(六)佩戴党员徽章或团徽时应置于胸号正上方。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七条 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男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佩戴大号帽徽;女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稍向上倾,佩戴小号帽徽。
脱帽时,应规范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八条 着装时应当仪容端庄,举止文明,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活动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执法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浓妆艳抹。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特殊情况除外)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染彩发、戴首饰、涂艳甲油,留长发时不得披散发、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边走边吃东西、嚼槟榔、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得嘻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倒卧。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现场执法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着反光背心、雨披等个人防护装备;水上执法时,按照规定着救生衣。
第十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应当着夏装,12月1日至3月31日应当着冬装,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因气候因素和工作需要调整换装时间的,由各地统一调整。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补发。其他原因损坏、损失的,可以申请补发,费用自理。
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借(送)他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佩戴的胸号与本人的执法证件号码一致。因执法证件号码变动或编号规则调整需更改号码的,应当收回胸号,按规定重新配发。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帽徽、臂章、肩章等标志;退休的,应当收回帽徽、臂章、肩章等所有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的原则,制定着装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标志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发现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着装,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下发整改通知或通报;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着装变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