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建立“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平江县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乡镇、各被委托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农业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 农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统一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同时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六条 农业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检查)等过程中,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七条 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八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一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农业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农业执法案卷及声像等资料,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四条 农业执法人员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农业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产生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未经批准,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执法机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接受上级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授权、委托进行执法事项调查,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各被委托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其他要求,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