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4〕5号)精神,以及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政策要求,经商省商务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支持范围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标准
(一)补贴种类
1.全国补贴范围9类机具。包括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含作业质量监测终端)、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2.省级扩大补贴范围6类机具。包括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育秧(苗)播种设备、抛秧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轨道运输机。
(二)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1.一般标准。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般为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
2.提高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至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等机具,且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执行提高标准的补贴额;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等机具报废补贴额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50%,采棉机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台提高至6万元/台。对于以新购置同种类机具为前提的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情形,必须先报废机具后新购机具,且报废数量与购置数量相等。
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育秧(苗)播种设备、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轨道运输机等5类省级扩大补贴范围的机具,以及20马力以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的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继续对全国补贴范围内的9类机具和抛秧机按一般标准给予报废补贴。以上补贴范围和标准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对2024年6月17日以后提交的报废补贴申请,按本方案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各地应补齐差额部分。
四、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2)。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含作业质量监测终端)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类新设备为前提。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可以申请报废补贴;对严重残缺或来历不明的机具,不予受理。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的机具以及省级增加的6类机具系在我省办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含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须具备相应的场地、拆解人员、拆解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鼓励各地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六、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确认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报废机具原则上在机主户籍所在县报废并兑现补贴。机主户籍所在县无农机报废回收企业的,机主可在本市其他县报废拆解机具并回户籍所在县办理补贴。变型拖拉机可在使用地就近报废,但须回机主户籍所在地兑现补贴。
(二)现场拆解。报废机具拆解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拟拆解机具逐一登记编号、逐台核对。报废机具拆解过程中,回收企业应对机具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做破坏性处理,并拍照、录像备查。拆解照片要能反映机具的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等主要信息,并包含监销人员现场监督场景及拍摄时间;拆解录像应反映机具主要特征和零部件破坏处理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牌证核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无牌证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机主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在《确认表》签注“未上牌”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持身份证件以及《承诺书》《确认表》向户籍所在地补贴受理点申办补贴。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机主还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机的有效证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并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农机报废补贴以及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的购置补贴优先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列支;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足的,可从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列支。
(五)建立档案。回收企业要对回收拆解的农机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每台机具拆解过程全程监控视频、机具铭牌或其他能体现报废机具信息的原始资料,与报废机具一一对应。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报废补贴档案,档案应包括报废机具来源证明、机主与报废机具合影、机主身份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确认表》等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开展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强化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各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四)及时报送情况。市州要指导县级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加快实施进度。要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0〕76号)同步废止。
附件:1.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
3.湖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