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县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许可证或到窗口领取。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受理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10、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