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下旬到7月初,我县遭遇严重洪涝灾害,受灾情影响,全县脱贫人口持续稳定增收的压力增大。为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现就做好脱贫人口灾后稳定增收工作明确有关措施如下:
一、狠抓粮食生产。由乡镇(街道)负责,迅速动员受灾脱贫户抢收早稻、抢插晚稻,最大限度降低粮食生产的因灾损失。由乡镇(街道)负责,采取免费提供种子、肥料等方式,鼓励引导有实际需求的受灾脱贫户、监测户利用闲置旱土或因灾导致暂时无法种植水稻的田块,抢抓季节补种、改种生育期短的玉米、大豆等其他旱粮作物,尽可能增加年度收入。对实行玉米、大豆间种、套种的脱贫户、监测户,按340元/亩发放玉米、大豆复合种植补助奖励。鼓励村级利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对脱贫户、监测户积极发展其他种养殖业给予到户的产业奖励。
二、支持中鸡养殖。加快推进2024年度已启动实施中鸡养殖项目的到户发放工作,对因灾导致去年或今年已发放的鸡苗受损的,按损失数量予以补发;对因灾导致收入骤降且有养殖意愿的其他脱贫户、监测户和已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的其他农户,经村级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每户发放中鸡40羽。
三、落实公益岗位。充分发挥各类公益岗位帮助脱贫户、监测户就近就地增收的积极作用,及时兑现相关岗位薪资。针对脱贫户、监测户因灾导致收入骤降的风险隐患情况,由乡镇(街道)负责,对现有公益岗位中聘用的非脱贫户、或无法正常履职的脱贫户进行调整,聘用符合条件的受灾脱贫户、监测户担任生态环保员、护林员、护老员等,帮助增加收入,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配合落实,调整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公益岗位新增、调整聘用情况由乡镇(街道)在9月5日前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级应结合灾后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开发临时性岗位,并优先聘用脱贫劳动力。
四、拓展车间就业。由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持续推进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切实做好帮扶车间一次性场地补贴,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5人及以上,年度累计就业6个月及以上,月均工资在1000元及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70元/每平方米,每个经营主体最多补贴2万元。各乡镇(街道)要鼓励引导受灾脱贫户、监测户积极到帮扶车间就近就业增收。
五、推行以工代赈。由乡镇(街道)、村级担任业主的乡村建设项目(含灾后重建),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劳务用工的,需安排使用不低于15%脱贫劳动力;由村级筹工筹劳组织实施的小型公益性项目中,需发放薪酬工资的技术工种应优先使用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乡村产业发展经营主体在灾后重建和项目建设中,在涉及劳务用工的环节需安排使用不低于20%脱贫劳动力,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经营主体聘用脱贫劳动力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为来年对产业经营主体给予资金政策支持的基础条件。
六、兑现到户资金。对影响年度收入计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产业分红、一次性交通补贴、公益岗位工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灾害损失补助等到户的补贴补助,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确保在9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由各村负责督促各经营主体及时兑付年度涉及脱贫户的山林田土等土地流转金。
七、落实保险理赔。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在7月底前完成对已购买防贫保险监测户产业受灾情况的核查,由农业农村局督促责任保险公司及时开展理赔,确保在8月底前对符合理赔条件的对象全部理赔到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已落实农业保险的农户和具体金额反馈至乡镇(街道),对尚未完成赔付或新增触发理赔条款的情况,要在9月底前赔付到位。
八、做好就业服务。由人社局负责,通过组织灾后招聘会、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引导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由乡镇(街道)负责,对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但未外出务工的受灾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全覆盖开展“311”就业服务,及时推介招聘信息。
九、开展消费帮扶。鼓励动员单位、企业、大户,以及结对帮扶、结对联系干部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及时购买受灾脱贫户、监测户的农产品,帮助脱贫户增加收入。各乡镇(街道)、驻村帮扶单位要负责搭建企业、大户与脱贫户的信息沟通平台,畅通脱贫户农产品销售渠道。
十、加强技术指导。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农技、畜牧技术力量,通过发布技术指南、实地指导等方式,加强对脱贫户所种植中稻、玉米、水果等农作物,以及所养殖禽畜的灾后生产指导,动员脱贫户开展灾后生产自救,最大程度降低洪涝灾害对脱贫户收入的影响。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迅速摸清此次灾情对脱贫户年度收入的影响情况,重点核准原有收入来源、核实此次因灾损失,做到底数清、对象明。同时,结合以上十条措施,对症下药、因户施策,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履职、积极担责,协助乡镇(街道)抓好相关措施的落实,务必确保我县脱贫人口,特别是低收入脱贫人口年度收入继续保持稳步增长。